使用規則
本飯店已於2026年10月1日(星期四)修訂了宿泊約款及細則。
*本頁適用於2026年10月1日及以後進行的預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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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範圍)
第1條 本飯店和住宿的客人(指所有使用本飯店客房的顧客)之間締結的住宿契約以及有關的其他契約(包括日間使用等相關使用契約,以下統稱為「住宿」和「住宿契約」)都以此契約為準,與此契約條款以外的事項,要依照法令(法令或依據法令制定之事項。以下同樣)或一般習俗等規定。
2. 本飯店,如有不違反法令及習俗範圍的特約情況,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該特約為優先。
(申請住宿契約)
第2條 予定申請在本飯店住宿的旅客,應向本飯店申告以下事項。
(1) 住宿者姓名
(2) 住宿日期及抵達予定時間
(3) 住宿費用(原則上依附表1的「①基本住宿費」、「②服務費」及「③消費稅」為準。)
(4) 其他本飯店所規定的諸需要事項
2. 如果住宿者超過前項第 2 申報的日期申請延長住宿時,該飯店會以客人提出申請當天作為重新締結住宿契約的申請日。
(住宿契約成立等)
第3條 住宿契約,本飯店認可上面所述申請時契約成立。但由本飯店證明未予承諾者,不在此限。
2. 根據上面條款住宿契約生效時,請在本飯店規定的支付日之前,向本飯店支付由本飯店所規定的住宿申請金額。
3. 關於申請金額,首先充當住宿者最終應該支付的住宿費;當發生適用第 8 條及第 21 條規定的事由時,則依序充當違約金、次為賠償金,如有餘額,將於按照第 15 條規定支付住宿費時返還給住宿者。
4. 上面的第 2 項的申請金額及上述本飯店指定支付日之前未能支付時,住宿契約即失其效力 。但上述是以本飯店在告知住宿者之後的情況下成立。
(不需要支付申請金額的特約)
第 4條 上一條第 2 項所之規定,本飯店根據特約情況契約成立後會發生無需支付申請金額情況。
2. 有關同意申請住宿契約事宜,本飯店沒有要求支付在上一條第 2 項裏所寫申請金額及沒有指定支付日期時,會按照上述特約合約對待。
(請協助設施的對預防感染措施)
第5條 本飯店對預定住宿者,根據旅館行業法(昭和 23 年法律第 138 號)第 4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有權利要求協助。
(拒絶締結住宿契約 )
第6條 當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不締結住宿契約。但這一項並不意味本飯店在旅館行業第 5 條以外的情況下可以拒絕住宿。
(1)住宿申請,有違反此條約時。
(2)因為室滿(滿員)原因沒有剩餘房間時。
(3)預定住宿者被確認在住宿問題上,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等不良行為時。
(4)預定住宿者,被確認為有以下 1)至 3)的行為時。
1)為防止暴力團員不當的行為等製定的法律(平成 3 年法律第 77 號)第 2 條第 2 號規定暴力團(以下為「暴力團」。),同條第 2 條第 6 號所規定的暴力團員(以下為「暴力團員」。),暴力團準構成員或暴力團關係的人及其他反社會勢力者。
2)指揮暴力團或暴力團員事業活動的法人及其他團體時
3)法人及其董事會成員裡有暴力團員時。
(5)預定住宿者,對其他住宿者有明顯的騷擾行為時。
(6)預定住宿者,旅館行業法第 4 條之 2 第 1 項第 2 號規定被確定有特定感染症患者(以下為「特定感染症患者等」)時。
(7)當預計入住者以暴力對本飯店或本飯店員工進行要求行為,或提出超出合理範圍的要求時(有關預定住宿者以障礙為由推進解除歧視有關法律(平成 25 年法律第 65 號。以下為「障礙者歧視解除法」。)第 7 條
第 2 項或第 8 條第 2 項規定要求去除社會障壁情況時除外。)
(8)預定住宿者,對「本飯店有過分要求及對其他住宿者有關住宿服務的提供上有明顯阻礙時根據旅館行業法施行規則第 5 條之 6 有反複行為時。
(9)預定住宿者,被認定有施暴、傷害、脅迫、勒索、強求等不當要求及類似行為時。
(10)預定住宿者,被認定有顧客騷擾行為時。
(11)未成年人未經監護人同意而單獨住宿時。
(12)天災,設施故障,及其他不得已的情況下不能提供住宿時。
(13)有本飯店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所訂定之旅館業法施行條例及相關規定等所定事由時。
(拒絕締結住宿申請的說明)
第7條 預定住宿者,根據該飯店上一條規定不履行住宿契約時,可以要求說明理由。
(住宿客的解除契約權)
第8條 住宿客,可以向本飯店提出解除住宿契約。
2. 本飯店,因住宿客的過失導致解除住宿契約的全部或一部分時(第 3 條第 2 項規定該飯店指定的申請費的支付日之前住宿客解除住宿契約時除外。),參照另表第 2,收取違約金。但是該飯店,適用第 4 條第 1 項的特約時,有關住宿客在解除契約時支付違約金的義務問題,隻限於該飯店在告知住宿客的情況下發生。
3. 本飯店,住宿客未經聯係住宿當日下午8點(若已事先明示預定抵達時間,則為超過該時間2小時)沒有抵達時,會以住宿客方自動解除住宿契約而進行處理。
(該飯店的契約解除權)
第9條 本飯店,在以下情況下,可以解除住宿契約。
(1)預定住宿者被確認在有關住宿,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意風俗等行為及相等行為時。
(2)預定住宿者,被確認為有以下 1)至 3)的行為時。
1)暴力團,暴力團員,暴力團準構成員或暴力團關係的人及其他反社會勢力者
2)指揮暴力團或暴力團員進行事業活動的法人及其他團體時
3) 法人及其董事會成員裡有暴力團員時。
(3)預定住宿者,對其他住宿者有明顯的騷擾行為時。
(4)預定住宿者,被確定有特定感染症患者等時。
(5)有關住宿有暴力要求行為,或超越合理範圍要求時(住宿客因障礙者歧視解除法第 7 條第 2 項或第 8 條第 2 項規定要求去除社會障壁情況時除外。)
(6)預定住宿者,對本飯店有過分要求及對其他住宿者有關住宿服務的提供上有明顯阻礙時根據旅館行業法施行規則第 5 條之 6 有反複行為時。
(7)未成年人未經監護人同意而單獨入住,或經查明其住宿未取得監護人同意時。
(8)住宿客被認定有施暴、傷害、脅迫、勒索、強求等不當要求及類似行為時。
(9)住宿客被認定有顧客騷擾行為時。
(10)因天災及其他不得已的情況,本飯店不能提供住宿時。
(11)有本飯店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所訂定之旅館業法施行條例及相關規定等所定事由時。
(12)住宿客在禁菸區吸菸時。
(13)在寢室躺著抽煙,故意破壞消防用設備,及其他未遵守本飯店制定的利用規則的禁止事項時。
2. 本飯店依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將可能免除住宿顧客尚未使用之住宿服務等費用。
(解除住宿的說明)
第 10條 住宿客,對本飯店,根據前條規定解除住宿契約時,可以要求解釋說明。
(登錄住宿)
第11條 住宿客,住宿當日,在本飯店谘詢台,進行以下登記。
(1)住宿客的名字,住址及聯係方式
(2)在日本國內沒有住址的外國人,登記國籍及旅劵號
(3)出發日
(4)其他本飯店規定所需事宜
2. 於日本國內無住所之外國旅客,另須出示護照,且同意本飯店影印留存等。
3. 住宿客欲以住宿券、信用卡、條碼支付、電子票證等等可替代貨幣之方法支付第15條的費用時,應事先於辦理前項登記時出示。
(客房的使用時間)
第12條 住宿客可以使用本飯店客房的時間為下午3點至隔日中午12點為止。但連續住宿時,除抵達日及出發日外,可全天使用。另外,即使已到可使用客房的下午3點,亦可能因客房整理等原因而不得不請您稍作等待。
2. 本飯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得受理旅客於前項所定時間外使用客房。於此情形,將另行收取本飯店所定之追加費用。追加費用因房型及延長時間而異。惟因客滿等致無空房時,本飯店得不予受理。
3. 如發生不得已的狀況時,第1項所載時間將可能會臨時進行調整。遇此情況時將會以適當方式進行通知。
(利用規則的遵守)
第13條 住宿客,在本飯店內,應遵守本飯店於館內告示之利用規則。
(營業時間)
第 14 條 本飯店主要設施等的營業時間,請見客房內的宣傳手冊等,或公布於各個場所的資訊。
2. 前項之時間有可能在必要或不得已的情況下臨時變更。如遇此情形,本飯店會以適當的方式告知。
(費用的支付)
第 15 條 住宿者需支付的住宿費用詳情,請參照另表第 1。
2. 支付前項住宿費等時,應使用貨幣(僅限日元)或本飯店認可之住宿券、信用卡、條碼支付、電子票證等可替代貨幣的方式,並於住宿客出發時或本飯店請款時,於櫃檯支付。惟發生特殊情況時,不在此限。
3. 本飯店為住宿客提供客室,準備可以使用後,住宿客任意未住宿的時候,也會仍將收取住宿費用。
(本飯店的責任)
第 16 條 本飯店,住宿契約及和此相關的契約履行,或不履行等原因給住宿客帶來的損失,加以賠償。但是,不屬於本飯店的原因時,不予履行。
2. 本飯店,對以防萬一火災等實行的對策,加入了旅館賠償責任保險。
(對已經簽約後的客室不能提供服務時的應對方法)
第 17 條 本飯店,對已經簽約後的客室不能提供服務時,經過住宿客的允許,盡量保持同一條件盡快聯係其他住宿設施。
2. 本飯店,前項所述不能聯係到其他住宿設施時,向住宿客支付違約金相當的補償費,其補償費充當損害補償費。但是,關於不能提供客室事宜,不是本飯店的原因時不予補償。
(寄託物品等的處理方式)
第18條 關於住宿客寄放在櫃檯的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若發生滅失、損壞等情況時,除屬於不可抗力的情況外,本飯店將賠償該損失。但關於現金及貴重物品,若本飯店要求申報其種類及價額而住宿客未申報時,除本飯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外,本飯店將以15萬日圓為限額賠償該損失。
2. 關於住宿客帶到本飯店內且未寄放在櫃檯的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因本飯店的故意或過失而發生滅失、損壞等情況時,本飯店將賠償該損失。但關於住宿客未事先申報其種類及價額者,除本飯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外,本飯店將以15萬日圓為限額賠償該損失。
(住宿客手提行李或隨身物品的保管)
第19條 住宿客的手提行李若於住宿前送達本飯店,僅限於送達前經本飯店同意時,本飯店將負責保管,並於住宿客在櫃檯辦理入住手續時交付。
2. 住宿客於退房時,請求在退房後的一定期間內保管手提行李或隨身物品時,僅在本飯店同意的情況下,才負責保管。但現金及貴重物品恕不予保管。
3. 住宿客退房後,若顧客的手提行李或隨身物品遺留於本飯店,本飯店原則上將會等待失主的詢問聯絡,並請求其指示。未經失主聯繫或指示的物品,將於發現起經過30日後(飲食品、香菸、雜誌、破損的包款等則於發現的隔日)進行處理。此外,對於失主雖有聯絡、指示,但未在約定日期取回的手提行李或隨身物品,其保管期限為自聯絡、指示之日起90日。
4. 在前3項情況下,關於住宿客手提行李或隨身物品保管的飯店責任,在第1項、第2項的情況下,準用前條第1項的規定。在前項的情況下,除本飯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外,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停車責任)
第 20 條 住宿客利用該飯店的停車場時,不管車鑰匙有無寄托,本飯店僅提供場地停車場,不負責車輛管理。但是,屬於該飯店故意或發生過失造成的損失,給與責任賠償。
(住宿客的責任)
第 21 條 住宿客故意或過失給該飯店造成損害時,其住宿客應對飯店進行損害賠償。
(Wi-Fi等網路的使用)
第22條 本飯店為方便住宿客,可能提供Wi-Fi等網路之使用服務。網路的使用應由住宿客自行承擔責任進行。本飯店並不保證網路速度、網路品質、安全性等。此外,本飯店可能因網路的維護、修理等原因,在無預先通知的情況下中斷、停止或限制提供網路。
(準據法)
第 23 條 關於本契約所引起之所有爭議,應於本飯店所在地之管轄日本法院,遵循日本法律進行解決。
(主要語言)
第 24 條 本條款雖然以日文和各種語言(英文、繁體中文、簡體中文、韓文)撰寫而成,如遇日文和各語言之間存在牴觸或差異時,則以日文版本為主。
(修改條款)
第 25 條 本飯店於下列情況,得透過在官方網站上公布修改後之內容及生效日期的方式進行本條款的修改。此外,必要時將會以其他適當方式通知住宿顧客等人士。
(1)當修改內容符合住宿顧客一般權益時
(2) 當修改內容不違反本條款涉及之交易目的,且評估修改的必要性、修改後內容的適切性及其他修改相關情況均屬合理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