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式會社大都會飯店長野(以下簡稱「本飯店」)為規範本飯店直營之飯店內部餐廳使用,訂定條款(以下簡稱「本條款」)如下。在此提醒,當您使用餐廳時即適用本條款,敬請諒察。
(營業時間)
第1條 餐廳營業時間、公休日等資訊,將公布於官網、宣傳單、各類告示牌等處。營業時間及費用等資訊,遇聖誕節、日本新年假期等特別期間以及不可抗力情形,可能臨時更動。此時,本飯店將於官網等處告知。
(拒絕提供服務及取消預約與解除契約)
第2條 下列情形,本飯店將拒絕提供服務(含使用時之預約與契約)。於預約及契約簽訂後,經查明有相關事實,本飯店仍將取消預約及解除契約;預約及契約係於本飯店同意顧客提出之預約請求及要約時成立,併予敘明。但經證明本飯店未曾同意時,預約及契約不予成立。
- (1)使用者當中有符合下列事項者:
- ① 經本飯店判斷屬幫派成員不當行為防止法(1991(平成3)年法律第77號)第2條第6款之幫派成員,或同法第2條第2款與幫派成員有關係之企業或團體之相關人等在內之反社會勢力(以下併稱「反社會勢力」)
- ② 經判斷與反社會勢力控制營運之法人等團體有牽連
- ③ 屬法人且其高階管理人員當中有屬反社會勢力之人時,經本飯店判斷其已對飯店或員工做出暴力、脅迫、恐喝等使用強制力施壓之行為,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
- ④ 經認定曾在本飯店或其他飯店做出與③相同之行為
- (2)經本飯店判斷使用者對本飯店或員工做出暴力性質之要求行為,或要求超出合理範圍之負擔。(依推動消除以身心障礙為由差別對待擬使用者之法律(2013(平成25)年度法律第65號,即「身心障礙歧視消弭法」)第7條第2項或第8條第2項規定,要求去除社會層面壁壘之情形除外。)
- (3)經本飯店判斷已嚴重酒醉幾近不省人事或言行顯著異常等,足以明顯造成其他使用者困擾之言詞舉措
- (4)經本飯店判斷身體或服裝明顯不潔等恐有造成其他使用者困擾之疑慮
- (5)明顯可知無付款能力
- (6)使用餐廳之顧客明顯已感染傳染病,或患有其他恐有經傳染罹病疑慮之疾病
- (7)預約、契約內容(使用目的)與申請、要約時不同,顯屬虛偽申報
- (8)經本飯店判斷穿著客房內用拖鞋或涼鞋等不符餐廳要求服裝
- (9)經本飯店判斷不遵照本規則規定
- (10)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無法提供使用
(禁止事項)
第3條 經本飯店判斷有以下各款所列項目時,不得使用餐廳:
- (1)攜入犬(法定輔助犬除外)、貓、小鳥或其他玩賞動物、家畜類
- (2)攜入起火或有引火性之物品或危險物品
- (3)攜入發出惡臭物品
- (4)未經允許擅自攜入在其他商店購買或私人餐飲
- (5)違反法令或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以及造成其他顧客困擾或感受不快之言行
- (6)搬動業務必要用品等行為,或破壞、毀損設施與各類常用器具等物之行為或將之帶走
- (7)在餐廳內吸菸
- (8)攜入法令禁止持有之槍砲彈藥、毒品等違禁品
- (9)發放廣告和宣傳品、販售、推薦物品等行為
- (10)在座位上使用手機(通話)
- 2. 除前項各款情形外,鑑於味道強烈之香水亦將造成其他顧客困擾,且減損餐點香氣,敬請避免使用此類香水
(取消預約之罰則)
第4條 本飯店對取消預約者將收取下列所定取消費用:
※本飯店對只預約訂位者,將以下列規定費用為基準,收取取消費用
(免責事項)
第5條 下列各款情形,本飯店概不負責:
- (1) 顧客未事先告知食物過敏、宗教方面之禁忌食材等資訊,因本飯店提供商品造成顧客損害
- (2) 因季節、天候、進貨等狀況致菜色和器皿等內容變更
- ※現金、貴重物品、易腐敗或破損之物等物品,本飯店恕不接受寄物。
(規則變更)
第6條 本飯店得依本飯店之判斷,變更本條款。
- 2. 本飯店變更本條款時,最遲將於變更後條款生效日之1個月前,於本飯店網站登載變更條款意旨及變更後條款內容與其生效日。
- 3. 自本條款變更後之生效日起,顧客依本條款使用本飯店服務時,即視為同意本條款之變更。
(準據法與合意管轄)
第7條 本條款之解釋及效力以日本法為準據法。
2.顧客與本飯店合意於發生與本條款有關之訴訟爭端時,將以長野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管轄法院。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