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⑴ 訂房未依照本條款辦理時。
- ⑵ 因客滿而無空房時。
- ⑶ 認為欲住宿者在住宿方面,有違反法令規定或公序良俗行為之慮時。
- ⑷ 欲住宿者,被確認為有以下a至c的事由時:
- a 暴力團員不當行為防止法(1991年法律第77號)第2條第2號規定之暴力團(以下稱「暴力團」) 、同法第2條第6號規定之暴力團員(以下稱「暴力團員」) 、暴力團準成員或暴力團關係人等反社會勢力
- b 由暴力團或暴力團員掌管事業活動之法人等團體
- c 幹部當中有符合暴力團員者之法人
- ⑸ 欲住宿者做出嚴重造成其他房客困擾之言行舉止時。
- ⑹ 欲住宿者為旅館業法第4條之2第1項第2號規定之特定傳染病患者等(以下稱「特定傳染病患者等」) 時。
- ⑺ 欲住宿者對本飯店或本飯店員工從事暴力要求行為,抑或提出之要求超出合理負擔範圍時。
(欲住宿者根據推動消除以身心障礙為理由之歧視相關法律(2013年法律第65號,以下稱「身心障礙者歧視消除法」) 第7條第2項或第8條第2項規定要求排除社會隔閡之情況除外)。
- ⑻ 欲住宿者反覆向本飯店提出旅館業法施行規則第5條之6規定之實施上伴隨之負擔過重,可能嚴重妨礙本飯店為其他房客提供住宿相關服務之要求時。
- ⑼ 因於天然災害、設施故障等不得已之事由,無法提供住宿旅客住宿時。
- ⑽ 認定從事暴行、傷害、脅迫、恐嚇、威逼之不當要求及類似於此之行為時。
拒絕簽訂住宿合約之說明 (第6條之2)
本飯店根據前條規定,不接受住宿合約之簽訂時,欲住宿者可以請本飯店說明該理由。
住宿旅客之合約解除權 (第7條)
- 1. 住宿旅客可向本飯店提出解除住宿合約。
- 2. 住宿旅客因本身因素或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約時(本飯店根據第 3條第 2 項之規定指定訂金之支付日期,要求支付訂金的情況下,住宿旅客於支付前解除住宿合約時除外),本飯店將依照附表2記載規定收取違約金。但,若本飯店接受第4條第1項協議時,則只限本飯店曾於接受該協議時告知住宿旅客,解除住宿合約時住宿旅客需承擔支付違約金之義務。
- 3. 住宿旅客未聯絡之情況下,住宿當日晚上8點(有事先說明預定抵達時間時,則從該時間開始二小時後之時間)仍未抵達且未聯絡時,本飯店將視情況視同房客已解除該住宿合約處理。
本飯店解除合約權 (第8條之1)
- 1.以下情況時,本飯店將視情況解除住宿合約。但,本項規定並不表示本飯店會在非旅館行業法第5條記載之情況下拒絕房客住宿。
- ⑴ 認為住宿旅客在住宿方面可能會有違反使用規則、法令規定或公序良俗之行為時,或認為已有上述行為時。
- ⑵ 認為住宿上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超過合理範圍之負擔時。客,被確認為有以下a至c的事由時:
- a 出發日期及預定出發時間
- b 其它本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 c 幹部當中有符合暴力團員者之法人
- ⑶ 房客做出嚴重造成其他房客困擾之言行舉止時。
- ⑷ 其他本飯店認為必要之事項
- ⑸ 住宿上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超過合理範圍之負擔時。(住宿旅客根據身心障礙者歧視消除法第7條第2項或第8條第2項規定,要求排除社會隔閡時除外)。
- ⑹ 住宿旅客反覆向本飯店提出旅館行業法施行規則第5條之6規定之實施上伴隨之負擔過重,可能嚴重妨礙本飯店為其他房客提供住宿相關服務之要求時。
- ⑺ 由於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之事由,無法提供住宿旅客住宿時。
- ⑻ 在客房內床上吸菸、對消防設備等惡作劇、及未遵守其他本飯店訂定使用規則之禁止事項(僅限於預防火災上所必要者)。
- ⑼ 認定從事暴行、傷害、脅迫、恐嚇、威逼之不當要求及類似於此之行為時
- 2. 本飯店依據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合約時,不收取住宿旅客尚未接受住宿服務等之費用。
簽訂住宿合約解除之說明(第8條之2)
本飯店根據前條規定解除住宿合約之簽訂時,住宿旅客可以請本飯店說明該理由。
客房使用時間(第9條)
- 住宿旅客應在住宿當天於本飯店櫃檯處登記以下事項。
- ⑴ 住宿旅客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
- ⑵ 於日本國內無住所之外籍人士,應提供國籍與護照號碼
- ⑶ 出發日期、預定出發時間
- 2. 住宿旅客欲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取代現金之方式支付第13條規定之費用時,應事先於進行前項登記時出示 。
客房使用時間 (第10條)
- 1. 住宿旅客可使用本飯店客房之時間為下午3點至翌日中午12點止。但連續住宿時,
除到達日和出發日外,可全天使用。此外,雖然下午3點起可使用客房,但有時可能會因客房整理等因素,不得已須請房客稍作等候。
- 2. 無論前項規定為何,超過退房時間時,本飯店將收取規定之追加費用。費用會依房型與延長時間而異,敬請洽詢櫃檯。
- 3. 如遇不得已之必要情況時,可能臨時變更第1項規定之時間。此情況時,將透過適當方法通知。
遵守使用用規則 (第11條)
住宿旅客在本飯店內應遵守本飯店訂定並公告於飯店內之使用規則。
營業時間 (第12條)
本飯店主要設施等之營業時間標示說明於各處設施。此外,如遇不得已之必要情況時,可能臨時變更。此情況時,將透過適當方法通知。
費用之支付 (第13條)
- 1. 住宿旅客應支付之住宿費等明細,如附表1所示。
- 2. 前項住宿費用請住宿旅客在出發時或本飯店要求時,以貨幣(僅限日圓)或本飯店認可的接受之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取代貨幣之方式在櫃檯支付。但,發生特別事由時,則將另行斟酌。
- 3. 本飯店向住宿旅客提供客房,且客房已可供使用後,住宿旅客未如期入住的情況下,仍
會收取住宿費用。
本飯店之責任 (第14條)
- 1. 本飯店在履行住宿合約及其相關合約時,或因不履行合約而造成住宿旅客損失時,將賠償該損失。但,僅限起因於可歸責於本飯店之事由時。
- 2.本飯店投保旅館賠償責任險,以因應萬一發生火災等事故。
無法提供已成立訂單客房時之處理 (第15條)
- 1. 本飯店在無法向住宿旅客提供已成立訂單之客房時,經取得住宿旅客諒解,盡可能以同等條件介紹其他住宿設施。
- 2. 本飯店在無法介紹其他住宿設施時,應向住宿旅客支付本飯店所另外訂定之相當於違約金之補償費,並將該補償費充作損害賠償金額,不受前項規定拘束。但無法提供客房之
事由非可歸責本飯店時,不支付補償費。
寄存物品等之處理 (第16條)
- 1. 住宿旅客寄放於櫃檯之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如,若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時,除其為不可抗力導致外,本飯店賠償該損害。但是,如本飯店要求住宿旅客明確告知現金及貴重物品之種類及價值,但住宿旅客未遵行即寄存時,本飯店之損失賠償上限為10萬日圓。
- 2. 住宿旅客帶進本飯店內但未寄存於櫃檯之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若因本飯店之故意或過失而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本飯店賠償該損害。但對於住宿旅客未事先明確告知種
類及價值之物品,除本飯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本飯店之損失賠償上限為 10萬日圓。
保管住宿旅客之隨身行李或攜帶物品 (第17條)
- 1.住宿旅客行李在入住前已先行送達本飯店時,若送達前已取得本飯店同意,則本飯店將負起責任妥善保管,並於房客至櫃檯辦理入住時交付。
- 2.住宿旅客辦理退房後,將行李或攜帶物品遺忘於本飯店時,原則上本飯店會等待持有者主動聯絡通知,再徵詢其指示。持有者未聯絡及指示時,自發現起經過1個月後(食品、香菸、雜誌等則為發現隔天)將予以報廢。
- 3.關於住宿旅客行李或攜帶物品之本飯店保管責任,如為第1項之情況時,依前條第1項規定為準,如為前項之情況時,則依同條第2項規定為準。
停車責任 (第18條)
住宿旅客使用本飯店之停車場時,無論是否寄存車輛鑰匙,本飯店僅出借場所,並不承擔管理車輛管理之責任。但在管理停車場時,因本飯店之故意或過失而發生損害時,我們將賠償損害。
住宿旅客之責任 (第 19 條)
因住宿旅客之故意或過失而使本飯店蒙受損害時,該住宿旅客應賠償本飯店該損害。
免責事項 (第20條)
於本飯店內使用電腦通訊時,一切責任由顧客自行承擔。使用電腦通訊期間,因系統故障等原因而中斷服務時,無論其結果導致使用者蒙承任何損害,本飯店概不負責。此外,使用電腦通訊時,若本飯店判斷該用法不恰當,並因此導致本飯店及第三人蒙受損害時,使用者應賠償該損害。
個人資訊之處理 (第21條)
本飯店將依據公告於官網等之「隱私權政策」,適當處理住宿旅客提供之個人資訊。
準據法與管轄 (第22條)
本條款衍生之一切相關紛爭,將於管轄本飯店所在地之日本法院,依據日本法令之解釋解決。
優先語言 (第23條)
本條款以日文及各語言(英文、繁體中文)擬成,若條款與翻譯不一致或有所出入時,一律以日文為優先。
附錄1 住宿費計算方式
(第2條第1項第3號及第13條第1項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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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違約金
違約金(第3條第3項及第7條第2項相關)
(註) 1. %為違約金對基本住宿費之比率。
2. 縮短合約天數時,無論縮短幾天,均將收取1天(首日)違約金。
3. 接獲解除部分團客(16人以上)之合約申請時,相當於住宿10天前(在該日期之後接獲申請時,則為接獲申請日)之住宿人數10%(如有尾數則無條件進位)的人數,不收取違約金。